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5年8月29日正式组建,作为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一直遵循独立、高效的以仲裁原则,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青岛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其聘任从事仲裁、审判和律师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学、经济贸易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它依法独立行使仲 裁权,本着自愿、独立、公平、合理、节省、保密、一裁终局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由各方面专家进行仲裁活动并 作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8年依法成立。仲裁委的主要职能是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房地产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建筑合同、装饰合同、知识产权合同、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涉外经济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纠纷。
成都仲裁委员会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7年组建的成都地区唯一的经济纠纷仲裁机构,其职责是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实现服务专业化,成都仲裁委先后增设了农村产权仲裁院和金融仲裁院。
重庆仲裁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在重庆市唯一的仲裁组织。 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根据国家法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组建的郑州唯一具有独立裁决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99年12月。其 职能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