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 第1条 “海事”及“商事”之定义;实施本法案之例外。 本法案所谓“海事”是指如果发生争执,属于海事法庭管辖权之内的租船契约
第1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为确保民事争议以仲裁方式得到正确、公正和快速解决。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第21条项下仲裁地为韩国的仲裁。 即使仲裁地不在韩国或未被确定在韩国境内,本法第9条、第10条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