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仲裁机构以及裁决的公信力,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裁决的签发均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规范程序。本案所涉仲裁案件,根据仲裁机构的内部程序,仲裁裁决签发前应先签发裁决书的制发批准单。
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抬头的主体与签章主体不一致,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而提出抗辩,认为其不受合同约束。在此情形下裁判者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国际仲裁日益受到利益冲突问题的挑战。国际商务及其运作方式的发展,包括交叉公司关系以及国际律师事务所的更大规模化,导致了更多的披露,产生了更难定夺的利益冲突问题。即使法律和仲裁规则制订了一些标准,但其在细节上仍缺乏指导性,在适用上仍缺乏一致性,导致国际仲裁界成员在关于披露、异议和回避申请的决策中往往适用了不同的标准。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经仲裁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调解书时被申请人曾申请不予执行,但却又撤回了申请。案外人以当事人虚构债务、虚假调解、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调解书。法院最终支持了案外人的请求,裁定不予执行涉案调解书。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自裁管辖权”(competence-competence)原则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因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导致的管辖权问题普遍也属于各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在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能否以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裁?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何种条件?
不利推定(adverse inference)原则是国际仲裁中一项广泛适用的原则。在国际仲裁中,当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拒绝配合文件披露命令时,仲裁员有权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推定。
本案中,仲裁申请人以合同受让人的名义,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定仲裁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并据此驳回了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法院认为仲裁庭的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因此撤销了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