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7]17号)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21日起施行)法释[1998]28号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1986年12月2日)
(国办发〔1996〕22号 1996年6月8日)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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