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   点击量:3046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效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情形的影响。在此必须注意,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仅适用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为该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其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所以才有相对于主合同是否独立问题。
  
  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一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性质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性质截然不同。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2、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之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仲裁条款本身有独立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的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是作为救济手段出现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因主合同其他条款而产生的争议,也就是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关于主合同的结果事项的条款,它在约定的仲裁事项出现时才可能发挥作用。所以,它不因主合同失效而失效,反而因满足了其所附的停止条件而得以实施,发挥作为救济手段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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