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发布时间:2018-07-20   来源:   点击量:1672

  国际仲裁的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条规定说明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
  
  国际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管辖机构恒定。仲裁不存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只要当事人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就可受理。同一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和裁判尺度比较统一。
  
  2、选择专业人士来做裁判者。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信赖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从而更有利于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
  
  3、意思自治。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仲裁程序事项,包括审理方式、开庭时间和地点、仲裁语言等。涉外案件还可以约定争议适用的法律。
  
  4、一裁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5、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国际仲裁的送达、程序进展情况、仲裁庭开庭审理等,均不得向外界进行披露。裁决结果也不公布,因此,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6、仲裁裁决的国际性。在涉外乃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获得仲裁庭支持的一方希望仲裁裁决能够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由于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55多个国家加入了《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些国家基本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贸易国家和地区,这使得仲裁裁决比法院判决更方便在国外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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