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机构是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

发布时间:2018-08-07   来源:   点击量:1662
  国际仲裁机构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仲裁机构。其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临时仲裁曾经是仲裁的主要形式,现在仍常被采用。从立法上讲,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则未加规定。
  
  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协助当事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使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和最终的解决,而不会由于仲裁程序中出现下列问题使程序中断,如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庭的组成达不成协议,仲裁员在仲裁进行中突然死亡、被请求回避、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职责,或一方当事人经正当传唤后拒不参加庭审等。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上述问题,仲裁程序就会中断,而要恢复此项程序,当事人就不得不到有关的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为此不仅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拖延,致使争议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
  
  国际仲裁机构有:
  
  (一)临时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临时仲裁曾经是仲裁的主要形式,现在仍常被采用。从立法上讲,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则未加规定。
  
  (二)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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