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发布时间:2016-09-06   点击量:2296

 

(1958年6月10日订立,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 


第一条 
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置、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 
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第四条 
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 
(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 
第五条 
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除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第六条 
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声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 
第七条 
一、本公约之规定不影响缔约国间所订关于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之多边或双边协定之效力,亦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依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法律或条约所认许之方式,在其许可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之任何权利。 
二、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及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缔约国间,于其受本公约拘束后,在其受拘束之范围内不再生效。 
第八条 
一、本公约在1958年12月31日以前听由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及现为或嗣后成为任何联合国专门机关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任何其他国家,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之任何其他国家签署。 
二、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文件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条 
一、本公约听由第八条所称各国加入。 
二、加入应以加入文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为之。 
第十条 
一、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之一切或任何领土。此项声明于本公约对关系国家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嗣后关于推广适用之声明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为之,自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此项通知之日后第90日起,或自本公约对关系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此两日期以较迟者为准。 
三、关于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未经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之领土,各关系国家应考虑可否采取必要步骤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于此等领土,但因宪政关系确有必要时,自须征得此等领土政府之同意。 
第十一条 
下列规定对联邦制或非单一制国家适用之: 
(甲)关于本公约内属于联邦机关立法权限之条款,联邦政府之义务在此范围内与非联邦制缔约国之义务同; 
(乙)关于本公约内属于组成联邦各州或各省之立法权限之条款,如各州或各省依联邦宪法制度并无采取立法行动之义务,联邦政府应尽速将此等条款提请各州或各省主管机关注意,并附有利之建议; 
(丙)参加本公约之联邦国家遇任何其他缔约国经由联合国秘书长转达请求时,应提供叙述联邦及其组成单位关于本公约特定规定之法律及惯例之情报,说明以立法或其他行动实施此项规定之程度。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之日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 
二、对于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自各该国存放批准或加入文件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告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1年后发生效力。 
二、依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通知之国家,嗣后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本公约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1年后停止适用于关系领土。 
三、在退约生效前已进行承认或执行程序之仲裁裁决,应继续适用本公约。 
第十四条 
缔约国除在本国负有适用本公约义务之范围外,无权对其他缔约国援用本公约。 
第十五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八条所称各国: 
(甲)依第八条所为之签署及批准; 
(乙)依第九条所为之加入; 
(丙)依第一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为之声明及通知; 
(丁)依第十二条本公约发生效力之日期; 
(戊)依第十三条所为之退约及通知。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应存放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正式副本分送第八条所称各国。 
附《公约》缔约国一览表: 
国 家    签字日期 批准、加入或继承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a)(b)      2004年11月30日(a) 2005年2月28日
阿尔巴尼亚      2001年6月27日(a) 2001年9月25日
阿尔及利亚 (a)(b)      1989年2月7日(a) 1989年5月8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a)(b)      1989年2月2日(a) 1989年5月3日
阿根廷 (a)(b) 1958年8月26日    1989年3月14日 1989年6月12日
亚美尼亚 (a)(b)      1997年12月29日(a) 1989年3月29日
澳大利亚      1975年3月26日(a) 1975年6月24日
奥地利      1961年5月2日(a) 1961年7月31日
阿塞拜疆      2000年2月29日(a) 2000年5月29日
巴哈马      2006年12月20日(a) 2007年3月20日
巴林 (a)(b)                     1988年4月6日(a) 1988年7月5日
孟加拉国      1992年5月6日(a) 1992年8月4日
巴巴多斯 (a)(b)      1993年3月16日(a) 1993年6月14日
白俄罗斯 (e) 1958年12月29日   1960年11月15日 1961年2月13日
比利时 (a) 1958年6月10日   1975年8月18日 1975年11月16日
贝宁      1974年5月16日(a) 1974年8月14日
玻利维亚      1995年4月28日(a) 1995年7月27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a)(b)(f)    1993年9月1日(s) 1992年3月6日
博茨瓦纳 (a)(b)      1971年12月20日(a) 1972年3月19日
巴西      2002年6月7日(a) 2002年9月5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a)                       1996年7月25日(a) 1996年10月23日
保加利亚 (a)(e) 1958年12月17日    1961年10月10日 1962年1月8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3月23日(a) 1987年6月21日
柬埔寨     1960年1月5日(a) 1960年4月4日
喀麦隆    1988年2月19日(a) 1988年5月19日
加拿大 (h)   1986年5月12日(a) 1986年8月10日
中非共和国 (a)(b)     1962年10月15日(a) 1963年1月13日
智利   1975年9月4日(a) 1975年12月3日
中国 (a)(b)(j)    1987年1月22日(a) 1987年4月22日
哥伦比亚   1979年9月25日(a) 1979年12月24日
哥斯达黎加 1958年6月10日   1987年10月26日 1988年1月24日
科特迪瓦    1991年2月1日(a) 1991年5月2日
克罗地亚 (a)(b)(f)   1993年7月26日(s) 1991年10月8日
古巴 (a)(b)(e)    1974年12月30日(a) 1975年3月30日
塞浦路斯 (a)(b)   1980年12月29日(a) 1981年3月29日
捷克共和国 (i)   1993年9月30日(s) 1993年1月1日
丹麦 (a)(b)(c)   1972年12月22日(a) 1973年3月22日
吉布提   1983年6月14日(s) 1977年6月27日
多米尼克   1988年10月28日(a) 1989年1月26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2年4月11日(a) 2002年7月10日
厄瓜多尔 (a)(b) 1958年12月17日  1962年1月3日 1962年4月3日
埃及   1959年3月9日(a) 1959年6月7日
萨尔瓦多  1958年6月10日      1998年2月26日 1998年5月27日
爱沙尼亚    1993年8月30日(a) 1993年11月28日
芬兰 1958年12月29日      1962年1月19日 1962年4月19日
法国 (a) 1958年11月25日       1959年6月26日 1959年9月24日
加蓬   2006年12月15日 (a) 2007年3月15日
格鲁吉亚   1994年6月2日(a) 1994年8月31日
德国 (a) 1958年6月10日    1961年6月30日 1961年9月28日
加纳   1968年4月9日(a) 1968年7月8日
希腊 (a)(b)   1962年7月16日(a) 1962年10月14日
危地马拉 (a)(b)   1984年3月21日(a) 1984年6月19日
几内亚   1991年1月23日(a) 1991年4月23日
海地   1983年12月5日(a) 1984年3月4日
罗马教廷 (a)(b)   1975年5月14日(a) 1975年8月12日
洪都拉斯   2000年10月3日(a) 2001年1月1日
匈牙利 (a)(b)   1962年3月5日(a) 1962年6月3日
冰岛   2002年1月24日(a) 2002年4月24日
印度 (a)(b) 1958年6月10日  1960年7月13日  1960年10月11日
印度尼西亚 (a)(b)      1981年10月7日(a) 1982年1月5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a)(b)      2001年10月15日(a) 2002年1月13日
爱尔兰 (a)   1981年5月12日(a) 1981年8月10日
以色列  1958年6月10日 1959年1月5日 1959年6月7日
意大利   1969年1月31日(a) 1969年5月1日
牙买加 (a)(b)   2002年7月10日(a) 2002年10月8日
日本 (a)   1961年6月20日(a) 1961年9月18日
约旦 1958年6月10日  1979年11月15日 1980年2月13日
哈萨克斯坦      1995年11月20日(a) 1996年2月18日
肯尼亚 (a)   1989年2月10日(a) 1989年5月11日
科威特 (a)    1978年4月28日(a) 1978年7月27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6年12月18日(a) 1997年3月18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8年6月17日(a) 1998年9月15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7月13日
黎巴嫩 (a)   1998年8月11日(a) 1998年11月9日
莱索托   1989年6月13日(a) 1989年9月11日
利比里亚   2005年9月16日(a) 2005年12月15日
立陶宛 (e)   1995年3月14日(a) 1995年6月12日
卢森堡 (a) 1958年11月11日  1983年9月9日 1983年12月8日
马达加斯加 (a)(b)   1962年7月16日(a) 1962年10月14日
马来西亚 (a)(b)   1985年11月5日(a) 1986年2月3日
马里   1994年9月8日(a) 1994年12月7日
马耳他 (a)(f)   2000年6月22日(a) 2000年9月20日
马绍尔群岛    2006年12月21日(a) 2007年3月21日
毛里塔尼亚   1997年1月30日(a) 1997年4月30日
毛里求斯 (a)   1996年6月19日(a) 1996年9月17日
墨西哥   1971年4月14日(a) 1971年7月13日
摩尔多瓦 (a)(f)   1998年9月18日(a) 1998年12月17日
摩纳哥 (a)(b) 1958年12月31日  1982年6月2日 1982年8月31日
蒙古 (a)(b)     1994年10月24日(a) 1995年1月22日
黑山 (a)(b)(f)    2006年10月23日(s) 2006年6月3日
摩洛哥 (a)   1959年2月12日(a) 1959年6月7日
莫桑比克 (a)   1998年6月11日(a) 1998年9月9日
尼泊尔 (a)(b)   1998年3月4日(a) 1998年6月2日
荷兰 (a), (d) 1958年6月10日       1964年4月24日 1964年7月23日
新西兰 (a)   1983年1月6日(a) 1983年4月6日
尼加拉瓜      2003年9月24日(a) 2003年12月23日
尼日尔     1964年10月14日(a) 1965年1月12日
尼日利亚 (a)(b)   1970年3月17日(a) 1970年6月15日
挪威 (a)(i)    1961年3月14日(a) 1961年6月12日
阿曼   1999年2月25日(a) 1999年5月26日
巴基斯坦 (a) 1958年12月30日  2005年7月14日 2005年10月12日
巴拿马   1984年10月10日(a) 1985年1月8日
巴拉圭   1997年10月8日(a) 1998年1月6日
秘鲁   1988年7月7日(a) 1988年10月5日
菲律宾 (a)(b) 1958年6月10日    1967年7月6日 1967年10月4日
波兰 (a)(b) 1958年6月10日 1961年10月3日 1962年1月1日
葡萄牙 (a)   1994年10月18日(a) 1995年1月16日
卡塔尔   2002年12月30日(a) 2003年3月30日
大韩民国 (a)(b)   1973年2月8日(a) 1973年5月9日
罗马尼亚 (a)(b)(e)   1961年9月13日(a) 1961年12月12日
俄罗斯联邦 (e) 1958年12月29日  1960年8月24日      1960年11月22日
卢旺达   2008年10月31日 2009年1月29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a)(b)       2000年9月12日(a) 2000年12月11日
圣马力诺   1979年5月17日(a) 1979年8月15日
沙特阿拉伯 (a)   1994年4月19日(a) 1994年7月18日
塞内加尔   1994年10月17日(a) 1995年1月15日
塞尔维亚 (a)(b)(f)   2001年3月12日(s) 1992年4月27日
新加坡 (a)   1986年8月21日(a) 1986年11月19日
斯洛伐克 (i)    1993年5月28日(s) 1993年1月1日
斯洛文尼亚 (f)(k)   1992年7月6日(s) 1991年6月25日
南非   1976年5月3日(a) 1976年8月1日
西班牙   1977年5月12日(a) 1977年8月10日
斯里兰卡 1958年12月30日  1962年4月9日 1962年7月8日
瑞典 1958年12月23日      1972年1月28日 1972年4月27日
瑞士 1958年12月29日  1965年6月1日 1965年8月30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59年3月9日(a) 1959年6月7日
泰国   1959年12月21日(a) 1960年3月20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a)(b)(f)     1994年3月10日(s) 1991年11月17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a)(b)      1966年2月14日(a) 1966年5月15日
突尼斯 (a)(b)    1967年7月17日(a) 1967年10月15日
土耳其 (a)(b)   1992年7月2日(a) 1992年9月30日
乌干达 (a)   1992年2月12日(a) 1992年5月12日
乌克兰 (e) 1958年12月29日  1960年10月10日 1961年1月8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6年8月21日 (a) 2006年11月19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a)(g)      1975年9月24日(a) 1975年12月23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a)      1964年10月13日(a) 1965年1月12日
美利坚合众国 (a)(b)   1970年9月30日(a) 1970年12月29日
乌拉圭   1983年3月30日(a) 1983年6月28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6年2月7日(a) 1996年5月7日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a)(b)         1995年2月8日(a) 1995年5月9日
越南 (a)(b)(e)   1995年9月12日(a) 1995年12月11日
赞比亚   2002年3月14日(a) 2002年6月12日
津巴布韦   1994年9月29日(a) 1994年12月28日
库克群岛 2009年1月12日(a) 2009年4月12日
斐济共和国   2010年9月27日(a) 2010年12月26日
 缔约方: 145个(a) 声明和保留。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 (b) 声明和保留。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 (c) 1976 年2 月10 日,丹麦声明将《公约》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 (d) 1964 年4 月24 日,荷兰声明将《公约》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e) 声明和保留。对非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提供互惠待遇的那些国家。 (f) 声明和保留。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本《公约》生效后公布的那些仲裁裁决。 (g) 联合王国将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延伸到下述领土:直布罗陀,但仅限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1975 年9 月24 日)、马恩岛(1979 年2 月22 日)、百慕大(1979 年11 月14 日)、开曼群岛(1980 年11 月26 日)、格恩西(1985 年4 月19 日)、泽西(2002 年5 月28 日)。 (h) 声明和保留。加拿大声明,加拿大适用《公约》仅限于根据加拿大法律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但魁北克省除外,该省法律没有规定这种限制。 (i)仲裁程序标的是位于该国的不动产或者是对这种财产的权利的,该国不对由此产生的分歧适用《公约》。 (j) 中国政府1997 年7 月1 日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立即按照中国加入《公约》 之初所作的声明,将《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延伸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 年7 月19 日,中国宣布,按照中国加入《公约》之初所作的声明,《公约》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k) 2008年6月4日,斯洛文尼亚撤销在脚注a、b中提到的继承时提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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