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认定部分仲裁证据涉嫌伪造,裁决被部分撤销(吉林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10   点击量:1065

【导读】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相关认定,否则该等事实具有“预决效力”。本案中,另案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已经认定部分仲裁证据涉嫌伪造,本案法院最终以伪造证据为由部分撤销涉案裁决。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吉0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2018.10.10

当 事 人:申请人辽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公司”);被申请人张金安;第三人范玉海、丰华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6日,辽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辽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该裁决认定“电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丰华办理产权证抵押事宜”是错误的,因该事实是基于一份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会决议,其中授权委托书上所盖公章并非电力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而是由丰华私自伪造并加盖,电力公司对此不知情,并且股东决议上的除丰华本人签字外其他股东签字均是伪造的,赵鹏虽是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在股东决议上签字,且对此毫不知情,而其他三人也并非电力公司股东。

 

另外,涉案房屋他项权利证,是基于伪造的合同办理,本案中,张金安虽持有涉案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但该他项权利证书所基于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也是丰华加盖在上面的伪造的电力公司公章,且该合同并未成立,故该项抵押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涉案抵押权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电力公司的请求目的是想逃避担保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张金安同意本案仲裁裁决的结果,电力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涉案房屋抵押有效,本案诉讼费应由电力公司负担。

 

四、吉林辽源中院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辽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辽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一、范玉海尚欠张金安借款本金75万元,该笔借款应在裁决送达次日起15日内付清;二、范玉海自2016年2月8日至裁决送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70万元的利息(余3,000.00元计算在内);三、电力公司所有的辽房字第1761**号的房屋抵押担保成立有效。在范玉海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张金安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张金安的其他仲裁请求”。

 

电力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以上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即丰华向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电力公司与张金安的抵押担保手续中的印章是伪造的、及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为由,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辽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辽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第三项的申请。

 

在诉讼中,为核实本案涉及的丰华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已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立案侦查的真实性,本院到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调查核实,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向本院出具《案件情况说明一份》,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2018)015号鉴定文书一份,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丰华决定《批准逮捕决定书》一份,证明丰华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成立。为此,张金安向本院申请委托吉林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2013年6月丰华向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盖有“辽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文)(1.张金安与范玉海及辽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丰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样本(辽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辽源市工商局申办工商登记申请)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进行司法鉴定,吉林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千司鉴﹝2018﹞文鉴字第29号文书鉴定意见为: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因电力公司、张金安均提出,丰华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与本案的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关系,故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对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

 

2018年9月21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4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丰华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刑事判决认定了2010年至2013年丰华在担任电力公司经理期间,丰华通过小广告联系,私自刻印电力公司印章和董事长赵鹏印章;于2013年6月用电力公司的房产为范玉海向张金安借款作抵押的事实。

 

本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电力公司主张的丰华在办理张金安与范玉海民间借贷中向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出具的电力公司的抵押担保文件中的电力公司印文是丰华伪造的事实,已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402刑初207号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并与吉林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千司鉴﹝2018﹞文鉴字第29号文书鉴定意见形成印证关系,足以证明辽源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2017)辽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第三项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照上引法律应当予以撤销。

 

二、张金安抗辩主张的电力公司应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为实体裁判的内容,非本案审查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电力公司的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的主张成立。辽源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2017)辽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第三项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辽源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2017)辽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第三项即撤销辽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辽房字第1761**号的房屋抵押担保成立有效,在范玉海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张金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决项。

 

五、环中观察

 

为各位读者阅读之适宜,环中仲裁团队对本案裁定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删减,删除了法院对双方证据提交及质证意见的描述。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 仲裁中的证据。原则上,证据认定和采信属于仲裁庭裁决案件的实体审理权限,不属于仲裁司法监督的审查范围。但这一原则在国内仲裁中存在两项例外,一是伪造证据,二是隐瞒证据。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证明国内仲裁裁决存在伪造证据或/和隐瞒足以影响裁决公正的证据情形的,法院应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五)也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存在伪造证据或/和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应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一步就伪造证据和隐瞒证据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中,伪造证据须满足“(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隐瞒证据则须满足“(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2.关于事实预决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印文系伪造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除非被申请人能够举证推翻已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否则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就要受已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约束。从裁定书所载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并未就此进行举证。从法院描述事实来看,电力公司出具的抵押担保文件应该是仲裁庭认定电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证据,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伪造证据的要求。

 

3.关于部分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并未作出规定,《仲裁法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所以,我们的部分撤销裁决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限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从本案裁定书所载内容来看,申请人就裁令其承担担保责任一项申请撤销,这一裁决事项并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不过,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此种情形下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人民法院基本都以裁决事项可分为由予以支持,本案即为例证。

 

4.关于第三人。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过,一般认为第三人制度适用于诉讼程序,而通说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属于非讼(特别)程序。也正因此,本案法院将范玉海、丰华列为第三人的做法是否恰当,或许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注:本文转载自“环中商事仲裁”微信平台(ID: HZ-Arb),作者:环中仲裁团队。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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