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对仲裁员收费规则进行突破性修订,进一步接轨国际实践

发布时间:2019-07-31   点击量:1206

 

    2019年7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下称新规则”)。新规则对仲裁案件的收费方式及标准、仲裁程序的管理、多份合同仲裁等作出了修订或制定了新的规定。其中,对仲裁员收费规则的修订被认为是具有突破性和有重大影响的。

 

 

1. 仲裁员如何收费是国际/国内仲裁中的重要问题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 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成本的高低;

- 其次,它关系和影响到仲裁员在时间和精力上对案件的投入度;

- 再次,合适的收费制度能有力推进仲裁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为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独立性、公正性提供保障。

 

2. 一直以来,国内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员收费规则与国际仲裁中通行的仲裁员 收费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其主要差异体现在:

- 首先,仲裁员的收费标准和数额不透明。国内仲裁机构通常会公开仲裁收费标准。仲裁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两部分,但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中到底有多少费用是给仲裁员的,当事人不得而知。仲裁庭在仲裁裁决的“费用部分”,也不会对此作出披露。但在国际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收费情况对当事人都是公开和透明的。

- 其次,当事人对仲裁员如何收费的参与度不够。仲裁员如何收费基本上由仲裁机构单方决定,当事人和仲裁员无法就仲裁员如何收费进行协商。但在国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与仲裁员就其收费费率进行协商。

- 再次,大部分情况下,国内仲裁机构不采取小时计费的方式收取仲裁员费用(尤其是对国内仲裁员)。但在国际仲裁程序中,小时计费是被广泛采取和接受的仲裁员收费方式。

 

3. 北仲新规则对仲裁员收费规则进行了突破性修订,进一步接轨国际仲裁实践。

其主要修订之处体现在:

(1) 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使仲裁员收费透明化。

根据目前仍在施行的2015年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与大部分国内仲裁机构一样,北仲对仲裁案件主要收取两部分费用,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2019年版新规则将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而不再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这使得北仲的仲裁员收费透明化。

(2) 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设定最低收费标准和封顶金额。

− 适当提高了最低收费标准

根据现行仲裁规则,争议金额25万元案件的收费为14,550元。为了解决现行收费标准不足以覆盖仲裁员报酬、涵盖机构办案成本的问题,根据2019年版新规则,争议金额25万元(含)以下案件最低收费为:仲裁员报酬12,000元,机构费用为5,000元,共计17,000元。

- 设定了最高封顶金额

在提高最低收费的同时,为降低大标的额案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新规则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了费用封顶金额,仲裁员最高报酬为1800万元(三人),对应争议金额为86.82亿元;机构费用最高为876.1万元,对应争议金额为50亿元。亦即,凡是争议标的金额超过上述对应争议金额的,都按照最高封顶金额收费。

与现行仲裁规则的收费标准相比,该封顶金额的设置将有效控制大标的额案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3)允许当事人选择就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

作为国际仲裁中通用的仲裁员收费方式,小时计费有其合理性,它能促使仲裁员为案件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保证办案质量,同时使仲裁员的投入与回报基本相对应,体现对仲裁员专业能力和服务价值的尊重。

根据新规则,只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仲裁员报酬可以采取小时计费的方式收取,同时为控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4)实施新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收费标准

根据现行仲裁规则,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收费标准为:一项临时措施10,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项临时措施,费用增加2,000元。

新规则改变了原有的收费方式,区分了机构费用和紧急仲裁员报酬。通常情况下,机构费用为固定金额10,000元,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为20,000元。当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加收费用。当事人亦可约定紧急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费率计算,小时费率由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协商确定。

(5)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从不超过1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

根据现行规则,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新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改为不超过500万元,但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案件仍可适用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且仲裁程序的时间安排更为紧凑。将标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可以有效提高此类案件的解决效率,但同时也对独任仲裁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4. 对北仲新规则就仲裁员收费制度突破性修订的综合性评述。

总体而言,北仲对仲裁员收费规则的最新修订,对于推动国内机构仲裁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促进国内仲裁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有重大意义,体现了北仲为推动中国仲裁国际化所作出的富有远见卓识的努力。

当然,仲裁员如何收费仅是仲裁的主要环节之一,要确保此次修订能积极促进仲裁制度的整体发展,确保仲裁作为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还依赖于其他诸多环节的同步推进。

 

本文转载自“汉坤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ID: hankunlaw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陈湘林丨孙颖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更多国际商事仲裁信息,欢迎关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网、杭州国际仲裁院!

 

 

附件
国际商事仲裁网(www.ci-ca.org)版权所有 ICP:浙ICP备06031308号-3 GoogleSitemap

管理登陆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5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