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首次同意将反垄断争议提交至仲裁

发布时间:2019-09-30   点击量:1636

 

201994日,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Department of Justice’s Antitrust Division)正式向美国俄亥俄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针对Novelis公司收购Aleris公司的反托拉斯民事诉讼。[1]同日,美国司法部公开披露其已同意将此次反垄断争议提交至仲裁,这标志着美国反托拉斯局将首次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反垄断争议。[2]

 

一、案件背景

 

本案接受反垄断调查的当事人Novelis公司和Aleris公司是占据北美重要市场份额的汽车零件制造商。2018726日,Novelis公司宣布将对Aleris公司进行收购,根据双方收购协议,Novelis公司将收购Aleris公司在北美、欧洲以及亚洲的13家生产工厂。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对该起公司收购展开反垄断调查。

 

在美国,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Department of Justice’s Antitrust Division)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负责调查拟议的公司兼收并购,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克莱顿法》(Clayton Act)第7条所明令禁止的“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的交易。如果反托拉斯局对拟议的交易经过调查后得出结论其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其通常会采取一定补救措施,或在当事方未能提出充分补救措施情况下,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

 

在本案中,美国反托拉斯局在经过为期14个月的调查后,认定该起公司收购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规定:Novelis公司拟对Aleris公司的收购将使其占据北美汽车零件市场份额的60%,将对整个北美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其他汽车零件制造商以及美国消费者的利益。201994日,美国反托拉斯局正式向美国俄亥俄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针对Novelis公司收购Aleris公司的反托拉斯民事诉讼。

 

但同以往反垄断案件不同的是,美国反托拉斯局此次在向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一天里,还通过其官方网页公布本案当事各方(包括Novelis公司、Aleris公司以及反托拉斯局)已同意将本案核心争议——产品市场定义(product market definition)提交至仲裁,仲裁将根据美国《1996年行政争议解决法》(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6)和《反托拉斯局实施条例》(Antitrust Division’simplementing regulations)进行,其仲裁结果将决定当事各方是否将通过放弃部分资产以解决相关竞争问题,以及美国反托拉斯局在地区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下一步举措。

 

二、美国反垄断案件可仲裁性之司法实践

 

1986年以前,根据“美国安全原则”(American Safety Doctrine[3],反垄断争议由于其公共利益本质,反垄断案件被禁止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986年的“三菱汽车案”[4]实质性地推翻了“美国安全原则”,认定反垄断争议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后美国第十一联邦巡回法院在1997年“Kotam Electronics案”[5]中又进一步确认了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

 

由此可见,在美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反垄断争议已在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基本确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反垄断争议仅限于横向性私人反垄断争议Prirate Antitrust Claims。所谓横向性私人反垄断争议,顾名思义,指争议是发生在实施垄断行为的私人主体与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私人主体之间,双方当事人就垄断行为产生损失的赔偿事项产生纠纷。[6]美国目前法院认可的反垄断争议提交至仲裁程序的案件,一般属于上述横向性私人反垄断争议。

 

与横向性反垄断争议相对应地,为纵向性反垄断争议,即主管机构与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之间因执法行为所致的行政争议。由于该类争议中主管机构处于行政管理的地位,非仲裁程序所要求的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难以形成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故此种纵向型的法律争议一般不能交付仲裁解决[7]

 

由此可见,本案的突破之处在于,美国反垄断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首次与私人主体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将反垄断争议的核心争议问题提交至仲裁解决;换句话说,本案将成为美国首例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纵向型反垄断争议的案件。

 

三、评析

 

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在我国一直饱受争议,目前国内司法界主流观点仍对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持否定态度。[8]但是,除了本文提及的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承认了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考虑到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不得不考虑当此类仲裁裁决向中国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时的中方立场问题。尤其在本案中,美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甚至从横向性私人争议发展到了纵向性反垄断争议,由反垄断主管机构主动公布这一突破,其对仲裁持有更为开放态度可见一斑。后续该案将如何影响美国进一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反垄断争议,值得我们保持密切关注。

 

[1] Complaint, United States v. Novelis, Inc., 1:19-CV-02033, Dkt. 1,(N.D. Ohio Sept. 4, 2019).

[2] Department of JusticeJustice Department Sues to Block Novelis's Acquisition of Aleris. Availableat :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sues-block-noveliss-acquisition-aleris-1.

[3] American Safety Equipment Corp., Plaintiff-appellant, v. J. P.Maguire & Co., Inc., a Delaware Corporation, Defendant-appellee. AmericanSafety Equipment Corp., Plaintiff-appellant, v. Hickok Manufacturing Co., Inc.,Defendant-appellee, 391 F.2d 821 (2d Cir. 1968).

[4] Mitsubishi v. Soler Chrysler-Plymouth, 473 U.S. 614 (1985).

[5] Kotam Electronics, Inc. v. JBL Consumer Products, Inc. , 93F. 3d724 (11th Cir. 1996).

[6]杜新丽: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7]同上。

[8] (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72号。


注:本文转载自“临时仲裁ADA微信平台(ID: 临时仲裁ADA,作者:张振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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