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
杭州仲裁委员会:
1、我(单位)选定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为处理我(单位)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关于
纠纷案中的仲裁员。
2、我(单位)委托杭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我方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 纠纷案中代为我方指定仲裁员。
特此声明。
申(被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注:1、此声明书供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用。若选定仲裁员,请填写第一段空格;若委托指定仲裁员,请填写第二段空格。
2、“申(被申)请人”署名栏,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把该声明书提交仲裁委员会,并书面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共同选定的,可填写该声明书的第一段或当事人书面共同委托指定的,也必须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提交仲裁委员会。
5、逾期不提交声明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此声明书入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