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参加“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9-07-19   来源:   点击量:958

2019712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适用专题研讨会,在杭州市之江饭店会议中心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主持,旨在研究和探讨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适用问题。

会议邀请了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生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党组成员袁军培,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小平,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副主任朱君洲,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骆苏英,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扫黑办)高杰,省人民检察院第八部副处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扫黑办)方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余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叶光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程允平,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志科,以及来自浙江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还有来自杭州、温州、衢州、台州、绍兴、丽水等地的公检法司实务界人士、部分企业代表等共计60余人。我委副秘书长赵亮,金融仲裁院副院长金莉萍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各位与会代表踊跃发言,建言献策,着重围绕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套路贷如何认定、对套路贷具体定罪、如何预防套路贷等几个层面展开了积极的讨论,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发表了以“保护老革命、解决新问题”为中心的发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生林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一罪与数罪以及“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重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处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吟就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当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余晟指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合理性存在问题,实践中“套路贷”识别问题以及职业放贷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问题。

我委副秘书长赵亮就“套路贷”案件“打击谁、保护谁、惩罚谁”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两高两部”发布的“套路贷”意见,应当明确其刑事责任追究的宣示意义,用以惩戒和遏制愈演愈烈的“套路贷”犯罪行为,但并不能简单地以此来阻却民商事法律关系。首先,打击“套路贷”犯罪并不是对民间借贷高额利率的打击,而应当是对非法占有作出否定性评价,若放贷以高利作为偿还本金的手段,不应当作为打击对象。其次,强调对“套路贷”被害人的保护并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从秩序角度看,该刑事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往往是被告人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犯罪,对于某种秩序的犯罪。而我们是对秩序进行维护,这是维护法律的根本意义,保护被害人是附带的。最后,在共犯认定上,应当坚持有无“共同犯意”的认定标准,严格把握“套路贷”犯罪共犯的认定标准,不能盲目扩大打击面。

在会议的最后,李有星教授总结道:实践中,民间借贷、套路贷、职业放贷人、高利贷、黑恶势力等概念和相互关系,评判标准有模糊之处,罪与非罪之间,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分歧。同时,合法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权益受到不利影响,“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法则受到挑战,借款人肆意指控出借人“非法高利贷”、“套路贷”、“暴力讨债”等,从而达到拖延或拒绝偿还债务,达到“逃废债”的目的。这种效果导致正常的民间借贷当事人的极度恐慌不安,给民营经济为主的区域的营商环境造成影响。从浙江角度出发,民间借贷是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未来应当采取恰当的举措使其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同时遏制因民间借贷所延伸出的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加强立法规范、同时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使民间借贷得以更好发展。

 

(金融院 边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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