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际仲裁院受理以下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案件:
(一)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域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二)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域外的;
(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域外的;
(四)一方当事人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
(五)涉香港、澳门、台湾的仲裁案件;
(六)其他杭州仲裁委员会指定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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