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
1、公正、独立。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高效、权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制作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自愿。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没有仲裁协议,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予以受理;有仲裁协议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法院不予受理。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到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员、组庭方式、审理方式。
4、保密。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和声誉,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