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在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用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转交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另外,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范围、请求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等相关信息。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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