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承认与执行?

发布时间:2018-02-05   来源:   点击量:2975

       目前各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为1958年在美国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以及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目前该公约已有150多个签约国,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同时,我国于198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对外国裁决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期限等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各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1998年,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收费和审查期限问题。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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