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11   来源:   点击量:1821
  
  
  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国家都已认识到仲裁服务业的重要价值,都在努力建设本国的国际仲裁。国际仲裁中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七个方面的特征: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谙熟仲裁制度的法官群体;优秀的仲裁机构;强大的仲裁从业者队伍;成熟的仲裁员培训体系;友好的仲裁城市环境;地点上、距离上的优势。
  
  国际仲裁中心的所在国(地)必然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方,目前还没有非《纽约公约》缔约方可称为国际仲裁中心1;其次,国际仲裁中心所在国(地)也必然拥有与时俱进的、体现国际仲裁实践潮流的仲裁法。于1985年6月21日起施行并于2006年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各个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它也为此后制定的几乎所有的仲裁法律规范提供了有益借鉴。
  
  国际仲裁法律适用:
  
  在国内仲裁中,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是在国际仲裁中,至少存在5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与之相关:
  
  适用于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能力的法律;
  
  适用于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履行的法律;
  
  适用于仲裁庭的存在及其所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仲裁法;
  
  适用于实体争议问题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准据法;
  
  适用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
  
  准据法一般是当事人最为重视的,因为它会直接决定权利、义务、过错、违约、赔偿等实体问题。在很多时候,同样一个法律行为,有可能在A国法下完全合法,但在B国法下却会构成违约。举例来说,在中国法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显然,这里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主要债务”、“催告”和“合理期限”三个条件,否则,不当解除合同的一方反倒会构成违约。但是在英国法下,如果一个合同条款被认为是Condition(条件条款),则一旦违反,即可令对方当事人获得立即解除合同的权利。
  
  准据法只能解决国际仲裁中的实体问题,国际仲裁中的程序性问题则是由仲裁地的仲裁立法来管辖。这里所谓仲裁立法,指的是规范仲裁行为的程序法,在中国,它是指《仲裁法》,在英国,它是指ArbitrationAct1996,在香港,它是指《香港仲裁条例》(ArbitrationOrdinance)。在法国和德国,关于仲裁的法律,是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没有去做专门的立法。
  
  简单地说,仲裁法主要处理以下问题: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争议是否可以仲裁,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和方式,仲裁员的资格,仲裁代理人的资格和职业责任,仲裁过程中司法干预/支持的程度,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种类和实施,仲裁的程序性规则,裁决的终局性问题,裁决书的格式以及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等。
  
  仲裁法对于国际仲裁的意义常常被一些当事人忽视,实际上仲裁地的仲裁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际仲裁的运行方式,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相关权利的行使。
附件
国际商事仲裁网(www.ci-ca.org)版权所有 ICP:浙ICP备06031308号-3 GoogleSitemap

管理登陆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5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