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际仲裁院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7-05   来源:   点击量:2319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
  
  实践中,仲裁作为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在争议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于诉讼,其往往具有更强的中立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因此,其在商事领域尤其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仲裁制度有着其特有的诸多优势,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外,为纠纷当时任提供了另外一条自主、便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选择杭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和仲裁适用规则;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原则,不受地域限制,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仲裁依法独立办案,不受社会和个人干涉,有利于公正;仲裁实行专家断案,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经济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一旦做出决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方便快捷,有利于当事人快速了断纠纷,节约时间和精力,减少财力和商业机会的损耗和浪费;杭州国际仲裁院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减少彼此感情冲突。
  
  杭州国际仲裁院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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