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第三方资助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的频繁使用,以诉讼/仲裁融资为经营事项的法律融资行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第三方资助的繁荣带来了对其负面影响的担忧以及监管问题。进入2017年以来,第三方资助的热度只增不减,仍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将就第三方资助的争议焦点之一——仲裁员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
第三方资助与利益冲突
无论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公正都是必须保证的底线。要做到实体的公正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而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是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最基本要求。因此,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要求仲裁员不能存在让当事人怀疑其公正、独立性的情况,且必须在仲裁程序中对此类情况随时进行披露,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而无论该仲裁员是当事人选定还是第三方指定。
但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无休止地提出回避申请,故传统上,只有当仲裁员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具有特定关系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仲裁员退出审理的理由。然而第三方资助的介入却使情况发生了变化。
一般而言,资助方并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但却和当事人或代理人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资助方要依赖受资助当事人的胜诉获得利润,与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资助方可能会对案件有比深度的介入,除了出资以外,还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分析、聘请律师、制定诉讼或仲裁的策略,甚至可能向当事人推荐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程序的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资助方对案件程序的介入程度以及与案件结果的关联程度,比起当事人甚至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可以想象,如果仲裁员和资助方存在某些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其立场很可能受到影响而无法做到公正、独立,由此产生的裁决结果也可能因为不符合程序正义而在司法审查中遭到否定。因此,在第三方资助中,仲裁员和资助方的关系已经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第三方资助与披露义务
在仲裁程序中,要了解当事人和仲裁员利益冲突的最佳手段莫过于仲裁员的主动披露。因此,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都要求仲裁员必须随时披露其可能让当事人怀疑其中立和公正性的情况,包括职业、持有股份情况以及工作经历等。然而从目前来看,各仲裁规则中要求仲裁员披露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关系,而不包括仲裁员和案外人的关系。此外第三方资助中,由于当事人接受资助可能不为仲裁庭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所知,因此接受资助一方主动披露成为判断仲裁员是否有利益冲突的基础。
在目前已生效的仲裁规则中,还没有涉及要求当事人必须披露第三方资助的规定。不过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已经认可了要求当事人必须披露第三方资助者情况,以便仲裁庭考虑仲裁员是否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的做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尤其如此,根据国外研究者Nadia Darwazeh的总结,至2016年,涉及披露事项的仲裁案件如下: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仲裁机构 |
适用规则 |
仲裁庭决定 |
Oxus Gold plc |
乌兹别克斯坦 |
临时仲裁 |
1976年UNCITRAL规则 |
申请人决定追索第三方资助费用并公布第三方资助协议 |
Guaracachi |
玻利维亚 |
常设国际仲裁院 |
1976年UNCITRAL规则 |
拒绝要求申请人公布第三方资助协议,但声明与申请人的资助方没有利益冲突 |
Eurogas |
玻利维亚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
ICSID规则 |
要求申请人公布资助者的身份 |
Sehil |
土库曼斯坦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
ICSID规则 |
先拒绝了被申请人的披露请求,后要求申请人披露资助者的身份以及资助协议的“性质” |
South American Silver Limited |
玻利维亚 |
常设国际仲裁院 |
1976年UNCITRAL规则 |
要求申请人披露资助者身份,但拒绝要求披露资助协议 |
整理自Nadia Daewazeh& Adrien Leleu, Disclosure and Security for Costs or How to Adderss Imbalances Created by Third-Party Funding.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33, no.2(2016)
以上案件中,适用的仲裁规则均未对第三方资助进行规定,但仲裁庭的决定都涉及了第三方资助的披露和利益冲突问题。由此可见,无论仲裁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实践已经认可了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披露其接受资助情况的权力。在上述案件中,值得一提的是Sehil诉土库曼斯坦一案(ICSID Case No ARB/14/14),2014年4月,该案的被申请方土库曼斯坦要求申请人披露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以及第三方资助的相关情况,但因未说明理由被仲裁庭发布的第二号程序令拒绝。在该程序令中指出了仲裁庭可以出于五种原因考虑要求受资助方披露第三方资助情况,其中第一条就是仲裁员与资助方的利益冲突。在一年以后,土库曼斯坦重新提出披露申请,并指出此次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利益冲突,仲裁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同意了披露的请求。
由此可见,当事人要求披露第三方资助情况是很有可能得到仲裁庭支持的。至于披露到什么样的程度则视具体的需要而定。一般而言,如果只是为了查明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则只需要披露第三方资助者的身份,包括其名称、子/母公司和持股人、高管情况等即可。如果涉及第三方资助费用的承担以及担保费等问题,则需要进一步披露当事人与资助方之间的资助协议。
结语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求受资助方主动披露第三方资助情况已经是大势所趋,并逐渐从个案中的特殊做法转变为一般性的规则。国际律师协会2014年国际律师协会(IBA)利益冲突指引第7(a)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将仲裁员与“任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any person or entity with a direct economic)的关系告知仲裁庭、对方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在2016年2月,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也公布了一份指引,授权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公布资助方与仲裁员的关系。尽管以上指引并非强制适用的规则,但今年8月29日公布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规则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义务和程序,如该条获得通过,将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目前,关于第三方资助与仲裁员利益冲突的话题主要聚焦于披露上。但今年10月公布的第25届威廉维斯国际商事仲裁庭辩论赛(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的题目却包括了披露以后仲裁员的回避问题。到底仲裁员与资助方存在何种关系时,其会因缺乏公正、独立性而退出审理,是一个与披露问题同样重要的问题,小编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比照仲裁员在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具有何种关系时应当回避的规定,并参照IBA利益冲突指引中关于红色清单、橙色清单以及绿色清单的列举和定义,同时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认定。
注:本文转载自“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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