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错误是否构成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8-01-19   点击量:1117

仲裁以其无地域、高效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可执行性,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国际仲裁中,由于可能面对来自不同法域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涉外因素,选择适当的实体规范处理纠纷成为公正处理案件的关键因素。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法律适用错误,能否以此申请仲裁裁决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准据法错误可能涉及的问题

仲裁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与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区别。一般而言,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庭有相当大的权限决定解决争议的法律规范,甚至可以不受冲突规范的约束,故在此情况下,无论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都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不存在准据法的正确与错误问题。然而,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法律规范,而仲裁庭却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对某些程序性事项的违反,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

(一) 违反仲裁规则

仲裁的程序性规则往往会突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仲裁程序和当事人约定不符,则很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例如在早前的来宝案中,仲裁庭组成人数与当事人的约定不同,导致裁决被上海一中院不予执行。与仲裁庭组成类似,法律适用同样是仲裁程序规则的组成部分,英国仲裁法第46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依据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来解决纠纷。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程序中对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但大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均以当事人规定为优先。故有观点认为,如果仲裁庭适用的法律与当事人约定的不同,首先即违反了仲裁规则。

这一观点实际上值得商榷,仅仅因为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在仲裁规则中,就认定法律适用属于程序性事项这一点并不正确。实际上,仲裁规则中的规定并不全是程序性事项,在早前的文章中我们也指出,在仲裁程序中的许多事项如鉴定等实际上同时兼具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容,而仲裁规则中甚至可能存在单纯实体的规定如证据规则等。法律适用从目前学界的通说来看,既不属于实体法范畴,也不属于程序法范畴。

(二)仲裁庭超越权限

仲裁庭超越权限同样是仲裁裁决会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重要理由,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的材料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适用的准据法和当事人选择的不同,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构成仲裁庭超越权限。

(三)违反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又称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一般而言,其基本内涵包括一国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但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庭超越权限也会成为考量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因素。例如,德国法院曾经指出,违反公共秩序是指违反承载国家和经济社会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且超出当事人合意范围(【美】加里·伯恩 著,白麟等译:《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33)。由此可见,仲裁庭超越权限导致准据法适用错误,有可能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相关案例及司法观点

在准据法适用和仲裁司法审查方面,ADM Asia-Pacific Trading Pte. Ltd(以下简称ADM公司)和泉州市三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宏公司)之间的纠纷颇具代表性,针对同一个仲裁案件以及同样的事实,双方在中国和新加坡各经历了一次诉讼,最终结果一致,但理由却不尽相同。

本案的案情非常简单,ADM公司和三宏公司因一份《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并提交中国内地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作出后,ADM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向新加坡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抗辩,该公司认为,仲裁庭对于《买卖合同》部分条款适用英国法,部分条款适用中国法,违反了双方之间关于合同整体适用英国法的约定。

针对这一事实,ADM公司在中国法院提出的撤销理由为违反《仲裁规则》。在新加坡法院提供的不予执行理由为仲裁庭超越权限以及违反公共政策。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新加坡高等法院相继驳回了ADM公司的申请和抗辩。

北京市四中院关于法律适用错误是否违反《仲裁规则》的观点为:

上述涉及确定仲裁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理由,对此本院不予审查。
案件索引:(2016)京04民特58

 

新加坡法院的意见则是:

关于是否超越权限问题,法院认为仲裁庭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仅仅是作出了错误的结论并不能被认为超越其管辖范围,在准据法方面也看不出需要区别对待的必要。新加坡法官同时参照了该国此前的Quarella案(Quarella SpA v Scelta Marble Australia Pty Ltd [2012] 4 SLR 1057),认为ADM公司的主张无法得到案例支持。

关于是否违反公共政策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涉及可能违反公共政策的因素是仲裁庭超越其权限,由于已经认定仲裁庭没有超越权限,故也不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

案件索引:[2017] SGHC 199

 


评述

ADM公司系列案反映了中新两国法院在准据法适用和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上的英雄所见略同,而新加坡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上的高门槛、最少干预和仲裁友好的司法政策也受到了肯定(陈延忠:新加坡高等法院案例:准据法认定错误不构成超越管辖权,载公众号万邦法律20171024日)。由此可见,法律适用问题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更接近于实体问题,属于司法机关不予审查的范畴,仅仅是法律适用错误,并不会构成诸如违反仲裁规则、超越权限以及违反公共政策等事由。当然,不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仅仅是对仲裁的最低要求,在涉外争议案件中,为了公正处理案件,法律适用仍然是不可忽视,必须认真对待的因素。

 


注:本文转载自“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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