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v. 仲裁协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中心(上)

发布时间:2017-12-04   点击量:1246
 
导言
 
916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国际商会(ICC)共同主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召开。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雪华律师受邀出席,并参加了以“争议解决方式、规则和机构选择”为主题的专题讨论。在专题讨论中,王雪华律师做了题为“仲裁规则v. 仲裁协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中心”的发言,环中仲裁团队对该发言内容进行了整理,本文为第一部分。
 
一、概述

 

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仲裁规则,该规则就被视为并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之中。但是,在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与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在某些问题上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制约吗?

 

根据我们对主要仲裁机构规则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代表性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二、对主要仲裁机构规则和典型案例的分析

 

(一) 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

 

1.  各机构规则比较

 

2.   典型案例

 

根据ICC现行仲裁规则,ICC仲裁院是唯一经授权对仲裁规则项下仲裁活动实施管理的机构,因此即便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ICC规则但由其他仲裁机构仲裁,ICC对案件也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内国法院通常会认可该种混合仲裁条款的效力,并认为据此作出的裁决具有可执行性。

 

(1) 案例一:HKL Group Co Ltd v Rizq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HKL Group

 

在该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Jordan法官认为,仲裁规则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该仲裁规则。因此,2012年《ICC仲裁规则》第1(2)条的规定并不能妨碍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当事人约定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适用ICC规则,可视为当事人约定排除了该款的适用,因而此时该条规定也就不具有约束力。

 

(2) 案例二:Top Gains Minerals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v. TLResources Pte LtdTop Gains

 

该案同样涉及由SIAC仲裁但适用ICC规则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在新加坡针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后,在香港申请Mareva 禁令。被申请人主张,由于本案涉及ICC混合仲裁条款,故根据该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无法在香港获得承认与执行。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美兰(Mimmie Chan)法官并未采纳被申请人的这一主张,并同意了申请人的禁令申请。这似乎表明,SIAC适用ICC规则做出的裁决,同样可以在香港获得承认和执行。

 

3. 分析与评论

 

由表一可知,CIETAC规则允许混合仲裁;HKIAC规则虽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解释上可以认为允许;SIAC规则从表述本身看并不允许,但在实践中是否允许,尚不可知。

 

关于混合仲裁,ICC规则不承认其效力,即约定适用ICC规则就只能由ICC管理案件。但是,前述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对于约定适用ICC规则但由其他机构管理案件的混合仲裁条款,内国法院通常也会认定有效,并可能执行基于该等条款作出的裁决。

 

混合仲裁条款可以使案件适用某一机构规则的同时,使得当事人获得另一机构的案件管理服务,完全没有必要禁止,而且在实践中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损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 追加当事人

 

1. 各机构规则比较

2.分析与评论

 

从表二可知,大多数机构规则在处理追加当事人这一问题时,都不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只要仲裁机构认为被追加的当事人在表面上受仲裁协议约束即可;SIAC将“表面约束”和“全体当事人同意”作为两个选择条件,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即可追加当事人;而FTZ仲裁规则则区分了“追加其他协议方”和“追加案外人”两种情况,前者以秘书处或仲裁庭同意为原则,后者则须全体当事人同意。

 

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这一角度而言,“表面约束”条件具有合理性,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需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因此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角度而言,“全体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更为妥当,更能体现意思自治。

 

(三) 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处理

 

1. 各机构规则比较

 

2.分析与评论

 

由表二可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时,关于仲裁员人数的确定,有的机构规则默认为1名仲裁员,有的仲裁机构默认为3名仲裁员,有的由机构自行决定是1名还是3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时,关于当事人是否有权选定/提名仲裁员,大多数仲裁机构都允许当事人选定/提名仲裁员,但根据ICC规则的规定,如果ICC仲裁院没有决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则默认为1名仲裁员,此时当事人无权提名独任仲裁员候选人,只能由ICC仲裁院指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只能表明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就仲裁员的人数未达成协议,并不代表在仲裁开始后、仲裁员默认为1名时就一定无法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因此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机构直接指定独任仲裁员,有剥夺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权利之嫌。

 


注:本文转载自“环中商事仲裁”微信平台(ID: HZ-Arb),作者:环中仲裁团队。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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