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假仲裁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情形纳入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畴。
2018年6月27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12月20日,第7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公约。2019年8月,该公约将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如果中国拟签署该公约,将涉及到一些法律修改以及与相关司法制度衔接层面的问题。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司法实务部门都在认真研究《新加坡公约》的具体内容,提出一些应对公约落地的意见和建议。此期刊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代表、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律师的文章。
英国上诉法院2016年7月发布《民事法院结构改革最终报告》,其中第六部分“在线法院”既是整篇报告的亮点,也是司法改革的热点。布里格斯大法官认为:传统法院是工业化时代的结果,而在线法院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传统法院必将衰落,在线法院必将兴起。在线法院将是这个时代里最具革命性、最具颠覆性的新型法院;在线法院将改变法院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赵蕾老师编译了英国在线法院报告,以期对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能有所借镜。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法院附设调解。概言之,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委派调解,调解由法院以外的人主持,法官应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