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
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 b)、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注*:目前我国还未加入本公约。因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提及本公约,且公约为世界各国解决投资争端的基本依据,故本书予以收辑。 各缔约国,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私人国际投资在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97年12月8日交存加入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亦称《海牙送达公约》,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 of civil law disputes resulting from relating of economic and scientific-technical co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