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那些部分

发布时间:2018-06-14   来源:   点击量:1814

  国际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国际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的依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国际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请求国际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3)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签订仲裁协议: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
  
  (2)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当事人对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一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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