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

发布时间:2018-07-10   来源:   点击量:1660

  国际仲裁作为一项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其裁决结果要具有法律拘束力,必然要面对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5。我国的仲裁制度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而建立的,是舶来品,因此不妨看看国际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以最典型的英国仲裁法为例,不少学者认为仲裁庭只能依据英国法进行裁决。就英国1996年新修订的仲裁法而言,“伦敦仲裁庭对1996年《仲裁法》强制性条文固然是非依不可”,对于非强制性条文,仲裁庭则“必须依照双方约定外国仲裁法”再如美国的《联邦仲裁法》(FAA),其第6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杭州国际仲裁院的受理和审理都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不成文法国家的仲裁法都如此强调法律适用问题,足见对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严肃对待。再看成文法国家,以典型的法国为例,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474条规定:“仲裁员按照法律规则进行裁决,但如在仲裁协定中当事人委托仲裁员作为和解中间人进行裁判之情形,不在此限。”德国、西班牙、瑞典、意大利等国家也都要求仲裁庭或仲裁员依法裁决10。
  
  杭州国际仲裁院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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