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又是仲裁庭所作裁决具有执行力的前提之一。同时,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构成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项法定事由。在对《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所涉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时应严格依据公约的规定进行。
目前,我国主流学说认为,仲裁管辖权来源于法律授权与当事人授权的混合。在此情形之下,仲裁在某个阶段或者某个程序中,需要法院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机构的支持;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国的司法主权,因此,仲裁这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还需接受法院的监督。
目前,我国主流学说认为,仲裁管辖权来源于法律授权与当事人授权的混合。在此情形之下,仲裁在某个阶段或者某个程序中,需要法院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机构的支持;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国的司法主权,因此,仲裁这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还需接受法院的监督。
目前,我国主流学说认为,仲裁管辖权来源于法律授权与当事人授权的混合。在此情形之下,仲裁在某个阶段或者某个程序中,需要法院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机构的支持;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国的司法主权,因此,仲裁这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还需接受法院的监督。
一般而言,被执行地国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并不会导致裁决本身无效,当事人可以在其他国家申请执行。但对于仲裁裁决一旦被法院地国法院撤销,当事人是否能够申请其他国家法院执行这一问题却存在极大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资助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的频繁使用,以诉讼/仲裁融资为经营事项的法律融资行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第三方资助的繁荣带来了对其负面影响的担忧以及监管问题。
2017年10月26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仲裁员指南》(Notes for Arbitrators),该指南旨在为仲裁员根据LCIA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提供指引。
2017年10月26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仲裁员指南》(Notes for Arbitrators),该指南旨在为仲裁员根据LCIA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提供指引,同时该指南包含的原则也适用于正在根据1998年版LCIA仲裁规则审理的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