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案件所涉合同当事人之一为国有独资公司,但在仲裁期间直至法院作出本案裁定时,该公司仍出于吊销状态。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人,依据涉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撤裁申请人认为,国资委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与包括撤裁申请人在内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进而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中,夫妻双方共同作为买方与卖方签署房屋购买协议。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夫妻中一方作为申请人以卖方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交付房屋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仲裁被申请人以仲裁庭遗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裁。
本案中,涉案仲裁条款约定了一个曾经存在的仲裁机构“工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定,该仲裁机构与《仲裁法》实施后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并非承继的关系,二者设立依据和规则均不同。进而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并撤销了涉案仲裁裁决。
为保证仲裁机构以及裁决的公信力,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裁决的签发均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规范程序。本案所涉仲裁案件,根据仲裁机构的内部程序,仲裁裁决签发前应先签发裁决书的制发批准单。但是,本案裁决书的签署时间早于制发批准单的签署时间,申请人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撤销。除此之外,本案还涉及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法定程序的认定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在诉讼中较为常见,在仲裁中较少涉及。而且,无论是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仲裁规则也较少涉及该问题。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一方当事人被逮捕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如何送达;第二、案件涉及刑事问题的情况下,仲裁程序是否应当中止。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申请撤裁的理由与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存在部分相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了相同部分的撤裁申请。此外,本案还涉及申请撤裁和申请不予执行的先后顺序问题、申请撤裁和申请不予执行理由相同时的处理问题、仲裁强制性规定的认定问题、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问题。